停牌警駕政府車判社服令

停牌警駕政府車判社服令

【本報訊】男警休班期間危險駕駛,去年10月被罰停牌6個月,卻沒向上級匯報,今年3月執勤時10次駕駛政府車。他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10項停牌駕駛罪,辯方昨呈上男警上司的求情信,上司讚賞男警工作勤奮,樂於助人,同組僅得他擁有政府車牌,他為免影響執行職務,才愚蠢地沒有通知上司而繼續駕車,案件不涉私人利益,望能輕判。裁判官終判男警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

官:應較一般人守法

主任裁判官杜浩成接納辯方求情說法,感化主任亦推薦28歲被告吳啟研做社會服務令,但杜官強調社會對警員有期望,警員應較一般人更正直守法。現停職的吳有1次危駕案底及3次交通違例紀錄。案情指吳於今年3月17至30日,當值期間10次駕駛兩部不同登記號碼的政府私家車,每次出車均被灣仔警察總部的閉路電視拍下。
案件編號:ESCC2866/16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