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復職條例立法無期

僱員復職條例立法無期

【本報訊】拖拉超過16年的復職權條例,又再落實無期。政府早前建議修訂《僱傭條例》,列明僱主若拒絕依循勞資審裁處指令,安排被裁定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員工復職,最高可被罰額外賠償5萬元。
有議員提出修正案,包括調高額外賠償至10萬元等。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由於勞顧會仍未達共識,未能趕及今屆立法會會期恢復二讀,意味立法無期。

已討論16年

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員工享有復職權的《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由2000年討論至今,政府今年3月再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
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本月初提出修正案,提出把額外賠償上限5萬元增至10萬元、由平均月薪的3倍修訂為6倍等。當局認為其修正案偏離勞顧會共識,部份更超出條例草案範圍,但仍需交予勞顧會討論。
今屆立法會會期下月結束。勞福局局長張建宗昨提交立法會內會文件指出,勞顧會需就條例草案中有關額外款項上限諮詢團體,並需時討論李卓人的修正案,預計無法趕及今屆立法會任期內討論有關修訂及恢復二讀。按立法會議事規則,該條例草案會於今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失效,味意復職權條例又再落實無期。
■記者王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