囑下屬不依法驗船 官斥引致潛在危險 助理海事處長囚16月

囑下屬不依法驗船 官斥引致潛在危險 
助理海事處長囚16月

【南丫海難瀆職案】
【本報訊】2012年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事後調查揭發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曾經吩咐下屬,驗船時可不依從有關救生衣數目的新規例。蘇早前在區域法院受審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官昨判刑指,蘇的指令引致嚴重的潛在危險,並傷害公眾對海事處甚至全體公務員的信任,蘇須為其決定承擔後果,判他即時入獄16個月。
記者:勞東來 蘇曉欣

蘇平治(58歲)聞判後情緒平靜,只望向旁聽席上的親友,部份家人離開法庭時哭泣,沒回應提問。《蘋果》上周曾訪問蘇,對於會否擔心坐監及失去長俸,他兩度微笑表示「咁任何事都要積極面對嘅」,並感謝親友到庭聽審支持。至於外間指他成為海難的「代罪羔羊」,海事處前處長廖漢波則甩難,蘇拒絕評論。據辯方透露,蘇會就定罪和判刑上訴。

下達違例指令逾3年

蘇平治2011年升任助理處長,於2007年4月至2010年8月擔任首席驗船主任期間,吩咐下屬不用依2007年起實施的新例驗船,即本地客船上需有等於載客量100%的成人救生衣及5%的兒童救生衣。蘇受審時承認下達「舊船舊例,新船新例」的命令,強調只屬暫緩執行法例,減輕船務業界困難。
法官游德康的判詞指,沒有證供顯示海難傷亡與蘇不執行新例之間的關係,故海難傷亡並非判刑因素,蘇僅為不遵從法例而負責。游官指考慮了辯方的求情,包括蘇貢獻於家庭和工作、參與慈善活動、沒有案底、將失去長俸等等,但蘇的失當行為嚴重,判監是唯一選擇。
游官解釋,蘇下達違例指令長達3年4個月,雖然蘇的前任也有相似指令,但蘇有權決定是否延續前任做法,故這不是求情理由,蘇必須為其決定承擔後果。此外一旦有海上事故,救生衣能增加人的生存機會,蘇不執行新的救生衣規例埋下了嚴重的潛在危險。

傷害公眾對公僕信任

游官續指香港公務員的誠信和效率享譽全世界,當公眾得悉海事處高層為了滿足業界,長期故意無視法例,必感到震驚。蘇嚴重傷害了公眾對海事處、甚至全體公務員的信任,修補需時。游官同意蘇是傑出的公僕,受同事和業界擁戴,但正正由於需與業界維持良好關係,促使蘇觸犯本案。
判詞總結,雖然蘇並非出於貪污或惡意而犯案,但他以一己想法取代法例原意,破壞公眾信任,帶來嚴重潛在危險,無可避免須判監。游官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2個月,判囚16個月。
2012年國慶日,港燈觀光船南丫IV號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沉,造成39人死92人傷。除蘇被定罪外,退休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在海難調查聆訊中作假證供,聲稱南丫IV號有足夠兒童救生衣,受審後於今年2月罪成,判監15個月。
案件編號:DCCC3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