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浩講場:和解要有下台階 - Peterson

三浩講場:和解要有下台階 - Peterson

法庭強制清盤案件大概可分為「資不抵債」(Insolvent)和「資可抵債」(Solvent)兩種。而近年依筆者所見,因股東爭議而衍生的「資可抵債」強制清盤案數字大增,而當中股東爭議的原因又大致上可分為由家族爭產或股東權益受欺壓而起。對於此類「資可抵債」股東爭議清盤,筆者對於作為其清盤人當真又愛又恨!
愛者,當然是因為公司是「資可抵債」。讀者需要知道,清盤人的費用一般都是從公司資產支付。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清盤人分分鐘可能連最基本的費用都不能收回,要「蝕住做」。
恨者,既然公司是「資可抵債」即有能力支付所有債務,所以清盤公司最重要的持份者便由債權人變成公司股東。由於股東們基於各自利益出發點不一致,在公司營運甚至清盤過程中產生角色上或利益上的衝突是很自然的,否則公司也不會因「股東爭議」而需要以清盤程序達至「分家」目的。
自古有云「財大」者便普遍「氣粗」,此類型的清盤案各股東遇到爭議問題時,通常會「為啖氣」而各不相讓堅持要訴諸法律以解決「死結」(但其實是「心結」居多)!
作為清盤人,當然可以選擇按本子辦事,大小爭議通通訴諸法律,雖然清盤成本自然上升但個人風險就能減低,因為清盤人可乾脆把最終決定權轉移到法庭,以免因期望落差遭問責,又或者「順得哥情失嫂意」兼且弄得個兩面不是人。另外,又可順帶帶動會計界及法律界的經濟,何樂而不為呢?

清盤人當「出氣袋」

但筆者在處理此類「資可抵債(股東爭議)」清盤案時, 情願一試兼任「和事老」,替各股東在法庭外尋求解決方法。有時清盤人更需要充當「出氣袋」,為多方面製造下台階。大事化小,小事化於無形!因為從經驗得知,將這類「為啖氣」的爭拗擺上法庭,最終判決多是中間落墨,亦即多方面都無法大獲全勝「順番條氣」。反而白白便宜了雙方的律師及清盤人!
順帶一提,如讀者正面對訴訟(無論是訟辯哪一方)在雙方交換自己的理據及訴求的前後,都應該認真考慮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香港的司法制度健全但成本高及時間長是不爭的事實。除非爭議的數額龐大或牽涉刑事成份,否則應該適時放下不必要的敵意,以經濟效益為考慮因素,作出明智的抉擇。
最後,清盤人作為「和事老」能否順利解決爭拗,免去一場法庭的戲碼,最終取決於他是否「公平、公正」及「專業、獨立」,沒有包袱,沒有前設,才可以得到多方面的信任。畢竟,清盤人的責任是保障眾人整體利益為依歸!

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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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隔周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