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水女撞傷頭 向駕駛員索償敗訴官准船主抗辯 倘負責須賠660萬

滑水女撞傷頭 向駕駛員索償敗訴
官准船主抗辯 倘負責須賠660萬

【本報訊】32歲女文員到西貢滘西洲海面滑水期間,頭部撞擊水面而一度昏迷,令腦部受損,不良於行,亦不能工作,其弟代她入稟向肇事快艇船主及駕駛員索償900萬元。法庭昨裁定駕駛員毋須為意外負責;雖然船主早前因沒提出抗辯而被裁定有法律責任,但法官基於駕駛員沒責任,決定給機會船主抗辯,若最終裁定船主需負責,則須賠償達660萬元。
記者:蔡少玲

原告黎佩玲(圖)指次被告即快艇駕駛員袁傑豪須為意外負責,包括當時船速太快、袁無提供安全頭盔、沒提供船尾觀察員、袁曾飲酒及沒提醒原告不要飲酒並阻止飲酒後的原告滑水等。

左邊身活動不良

法庭書面判詞指,原告唯一專家證人、香港滑水總會教練熊祖耀,單憑當日與原告同行的前男友形容的情況及自己經驗,就推斷肇事快艇超速、原告當日頭痛是因船速太快,法庭認為不能接納其觀點。
其中熊承認,滑水時毋須戴安全頭盔,法庭同時認為沒證據證明袁駕駛時受酒精影響,而原告及其朋友是成年人,有自我照顧能力,袁無責任阻止他們飲酒和酒後滑水。反之,原告在事發前也有飲酒,法庭相信,導致她受傷的部份原因亦是如此,故她自己也需負部份責任。
案中首被告船主何志強沒抗辯,法庭在2013年裁定他需為意外負責,只爭議賠償金額。由於法官昨裁定駕駛員毋須負疏忽責任,認為船主也可作爭辯,決定給予機會,容許他於35日內與法庭約時間安排處理。但法官仍為賠償額作出評定,指若原告可證明被告的責任,她可獲近660萬元賠償。
意外發生於2010年7月14日,2008年初學滑水的原告黎佩玲,與數名朋友玩滑水期間失足跌倒,頭部撞擊水面,出現腦震盪及腦出血,需開腦放血,留院9個月後,記憶力和自理能力減弱,一度認不出父母及停經,腦部傷勢亦令她左邊身活動不良,出入要撐枴杖,需由任職助護的母親辭工照料。
案件編號:HCPI46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