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案被告罕有隱名

歧視案被告罕有隱名

【本報訊】29歲菲傭聲稱開設貿易公司的男僱主前年多次在家中趁她在場時露械及摸陽具,她擔心被強姦,成功偷拍男僱主露械罪證,兩天後被解僱。男僱主早前因企圖非禮罪成判囚5周,現保釋候上訴。至於菲傭控告僱主夫婦性別歧視要求賠償一案,昨在區院首次提訊,法官除批准菲傭隱名外,罕有批准僱主夫婦一併隱名。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做法不尋常,法庭應交代。
原告菲傭D昨要求隱名後,女僱主提出同樣要求;法官李運騰因兩被告為夫婦,決定同時將男僱主隱名,夫婦分別以S及K作代號,下月24日再訊,據知雙方有意和解。S因涉非禮菲傭受審時,全名早被傳媒廣泛報道。律師會會長熊運信認為刑事案一般只把受害人隱名,被告一向要披露身份,尤其S在裁判法院已被定罪。
案件編號:DCEO3/16
■記者蘇曉欣、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