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者遭楊丹解僱

告密者遭楊丹解僱

【本報訊】港大的「告密政策」得個講字?該校化學系講座教授楊丹論文涉造假,校方調查雖證確有其事,但楊丹整個團隊毋須負責,繼續任職港大;相反告密者就遭受不同形式報復。楊解釋指告密者找到工作所以離職;港大教師及職員會主席張星煒指大學容許涉造假者報復,「將來冇人會敢再告密,亦變相鼓勵造假」。

解僱信日期設在舉報前

2014年12月底,當時仍是港大化學系助理教授(研究)的王凱峰向時任首席副校長錢大康口頭投訴事件,王憶述錢跟他說:「除非你唔投訴,你投訴得,就預咗對方會知道你哋嘅身份。」錢又指舉報後「可能會喺香港學術界冇立足之地」。王表示與錢會面後雖感憂慮,但仍決定投訴。
楊丹2015年2月5日以電郵向王發解僱信,但信的日期卻設在前一年12月19日,令人以為解僱信在舉報前發出。王強調投訴前從未收過解僱信,在解僱信的電腦檔案資料中,可見文件真實建立日期是2月5日。
與王共同舉報及為投訴做證人的都是楊下屬,全部不獲續約,其中一名證人去年3月就續約事宜會見楊,楊主動提起投訴事件,以續約施壓。
王將遭報復一事書面向校方投訴,校方在5月撤銷楊終止王合約的決定,另一投訴人亦獲續約一年。王對港大的處理極失望,7月決定辭職明志,證明投訴不涉私利。
根據港大告密政策,投訴人或告密者應受保護,免於報復性行為;而作出報復的教職員可能被紀律處分。但港大至今未正式就報復調查楊丹。楊丹回覆本報時聲稱因不滿王凱峰的研究表現,曾在2014年12月19日電話通知提前解約,並在2015年2月5日補發通知信,她表示2015年3月20日才得知大學正進行調查,不構成報復解僱。至於其他告密者則因找到其他工作,或專項研究基金到期才解約。
■記者林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