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立法 政府拖延多時

冷靜期立法 政府拖延多時

【本報訊】消委會前總幹事劉燕卿在2012年卸任時,稱未能在《商品說明條例》上設爭取多年的冷靜期感到遺憾。事實上政府拖延至今仍未就加入冷靜期作決定。消委會昨再促請政府立法,立會議員亦認為此舉有助減少爭拗。

議員倡業界自發

消委會認為健身及美容行業不良營商手法的問題日益嚴重,倡盡早研究冷靜期制度,即消費者簽約後一段時間仍有權取消合約,並考慮首先在這兩個行業推行相關法例。政府在2010年諮詢公眾時,指冷靜期或帶來道德風險,致消費者購物時欠謹慎,由企業承擔成本,例如退回的貨品不能當新貨賣的貶值損失,表明無充份理據以一刀切形式,就預繳式交易實施冷靜期。
到今年2月,商經局態度軟化,但僅指強制實施冷靜期會改變交易模式,對商戶和消費者都有重大影響,不能輕率處理。局方昨重申強制實施冷靜期要考慮具爭議性的問題,例如適用的貨品或服務類別,冷靜期間可否享用貨品或服務等,政府會密切留意各界意見。
民主黨黃碧雲認為設立冷靜期可予消費者充份時間考慮,亦可減少雙方爭拗。工聯會鄧家彪建議健身中心可仿效美容及電訊業界,自發設7日冷靜期,減少不良銷售手法。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