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上口罩就沒事了 - 林夕

戴上口罩就沒事了 - 林夕

瘋了,真的瘋了,我說的,不是民建聯葛珮帆要在立法會提出,往後示威不容許戴口罩,我說的是這宗官司,其實,原告長期戴上口罩,就沒事了。
話說主婦某,參加某中醫痛症紓緩課程,課程不知為期多久,每節多久,雙方有多少機會眼神交流,才弄出一段懷疑有人不小心涉嫌示愛、有人為搜集蒐證有否「被示愛」的公案來。
主婦某課程完畢之後,痛愛症沒得到紓緩,反而病由心生,瘋傳真人即時口信,即是直接打電話,問某中醫:「有冇鍾意過我?」如是者,最高潮處是每天一百次打電話問功課:有冇鍾意過我?
某中醫先請同事做中間人,勸主婦某收手不遂,才報警處理,最後鬧上法庭。這宗案件,被告干犯的,應該可以包括尋情滋事罪、非法示愛罪、暴力衝擊他人感情防線罪、不誠實使用電話罪,當然,被告也可以反告某中醫,涉嫌眼神襲人、隨身攜帶傷人感情武器罪。
主婦某何以佔據某中醫電話線,不肯和平散去?原來原告在下課後會目不轉睛向她微笑云云。如此說來,原告倒變成被告,是他未經當事人同意示愛,滋擾了主婦某原來安寧和諧的生活了。
她最精彩的辯詞說,她只是求證,不是求愛。有分別嗎?有。求愛是出於一股熱血熱情,甘冒大不韙,表達自己的訴求。表達方式暴烈激進,天地不容。求證,是基於科學精神,質問對方,你心裏有沒有我?有沒有愛過我?你對我微笑,是出於禮貌抑或別有用心,你目不轉睛盯緊我,有沒有煽風點火的用意?
法官這一回,若真介入情感世界,干預起愛與被愛的秩序,主婦某確實是個聰明的嫌犯。她從頭到尾沒承認有暗戀過原告,暗戀固然無罪,但有損面子,尤其每小時五通電話,跡近苦戀痴戀,苦戀不遂,還要被人嫌,則兩罪併發。最經典的小三語錄有云:「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可見不被愛,多悲哀,輸人不輸陣,輸了官司也別輸了面子,我只求證實某笑容有無深層次涵義,最多是好奇心過剩,我沒暗戀過他,不,我倒是懷疑他有愛過我。
示愛如示威,某中醫早知今日,對着見風就是雨,對愛的證據患上過敏症者,為什麼就不能戴口罩?今時今日,家裏藏有辣椒水都會有人上來求證,是何用途,表情是什麼武器啊,你敢對人笑?